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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文博丨【迎冬奥法治宣传月·以案说法之一】损坏文物古迹违法!圆明园一游客踩踏遗址被拘留

来源:临汾人才网 时间:2022-01-18 作者:临汾人才网 浏览量:

2021年9月,海淀警方会同圆明园管理处针对网络曝光的“圆明园一游客踩踏遗址”情况开展调查。经查,去年9月8日,违法行为人李某(男,39岁)在圆明园遗址公园违规进入远瀛观遗址,进行踩踏、拍照。目前,李某已被海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。警方提示,游客要文明旅游,对不遵守游园秩序、损坏文物古迹等行为,警方将依法查处。


去年9月8日,北京市民陈先生发布视频称,当日下午1时40分,在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远瀛观与大水法区域,一名中年男性游客无视“请勿进入”的提示牌,进入遗址区域踩踏,并无视工作人员的提醒。


陈先生称,当时这名男子拿着手机,站在大水法建筑残垣文物上旁若无人地拍照。这一行为令陈先生十分气愤:“‘禁止入内’这么大四个字,他就装看不见?这是圆明园遗址,这是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的罪证,这里不是游乐园,他怎么就好意思上去踩呢!”


约10分钟后,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,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劝阻。“工作人员喊他下来,他居然说‘等一会儿’,继续在遗址上停留、拍照,真是一点羞耻心都没有。”陈先生气愤地说,“当时现场还有很多游客带着孩子,这么大的人上去踩踏文物遗址,孩子们都看在眼里,这对孩子会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。”

最终,在工作人员的劝阻下,这名男子慢悠悠地往遗址区域外走去,继续游览其他景点,没有丝毫愧疚的样子。这段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后,很快引起网友热议。“像这样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列入黑名单,让他终生难忘。”一位网友评论道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,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第六十五条第一、二款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造成文物灭失、损毁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
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刻划、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,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刻划、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、名胜古迹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
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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